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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6〕191号
发文日期: 2006-11-10
生效日期: 2006-11-10
发文机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顺利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受理等工作。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11月10日
发文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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