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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发〔2006〕225号
发文日期: 2006-11-10
生效日期: 2006-11-10
发文机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11月10日
发文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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