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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6〕45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6〕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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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随着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逐步规范,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形成了明显的任职受雇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包形式取得收入实质为“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根据上述情况,现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予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50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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