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0
生效日期: 2006-11-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随着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逐步规范,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形成了明显的任职受雇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包形式取得收入实质为“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根据上述情况,现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予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50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的明确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