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在对高收入者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对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建档管理,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和技术准备工作,确保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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