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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0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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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预售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应作为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  二,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确认比照《通知》第二条第(五)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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