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预售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应作为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 二,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确认比照《通知》第二条第(五)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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