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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7〕208号
发文日期: 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4-11
发文机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4月11日
发文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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