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关注公众号
关闭
深国税办转字〔2007〕134号
发文日期: 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4-11
发文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处室,各区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4月11日
发文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意见反馈
学习平台
调查问卷
微信客服
微信扫码添加客服
二维码已失效
点击刷新
提示:若未收到短信验证码,请选择微信扫码登录/账号密码登录,或联系客服协助登录。
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