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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07〕145号
发文日期: 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4-11
发文机关: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07年4月11日
发文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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