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4-1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贸易(经贸、贸粮)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分局: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零售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现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l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零售业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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