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本文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废止,自2016年8月31日起实施。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76号)和《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财预〔2006〕353号),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个人转让旧房产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房产交易市场沟通问题 市局负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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