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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通国税函〔2006〕239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通国税函〔2006〕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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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开发区局,第一、二、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通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tax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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