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6年第67号公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做好有关年度评价及快报工作。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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