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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0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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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提供执法部门开具的罚没走私车辆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征收管理档案留存。  二、对国家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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