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4
生效日期: 2006-11-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提供执法部门开具的罚没走私车辆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征收管理档案留存。 二、对国家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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