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5
生效日期: 2006-11-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到此件后,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反馈。各设区市地税局从2006年11月15日起至年底前,每月13日和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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