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5
生效日期: 2006-11-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并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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