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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154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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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并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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