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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8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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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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