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5
生效日期: 2006-11-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办理过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但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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