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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6〕190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6〕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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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办理过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但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
    责任编辑:tax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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