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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06〕203号
发文日期: 2006-11-06
生效日期: 2006-11-06
发文机关: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11月6日
发文机关: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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