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06
生效日期: 2006-11-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针对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书办理的补充通知》(浙发改办外资〔2006〕152号)中第一条关于“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2006年7月1日以前采购国产设备已申报退税,但在7月1日以前没有退税的,各级主管退税机关向发改委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时,统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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