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7-26
生效日期: 2007-07-2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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