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5
生效日期: 2006-11-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严格按照总局的文件要求,认真核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合同、电子备案数据,确保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与原备案项目一致。 二、对国际上通常采取期货计价方法的特殊商品,应在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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