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5
生效日期: 2006-11-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2006〕2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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