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6
生效日期: 2006-11-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宣传和辅导培训。自行申报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强化税源监控、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税源调查,摸清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人员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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