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关注公众号
关闭
皖地税〔2006〕167号
发文日期: 2006-11-16
生效日期: 2006-11-16
发文机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11月16日
发文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意见反馈
学习平台
调查问卷
微信客服
微信扫码添加客服
二维码已失效
点击刷新
提示:若未收到短信验证码,请选择微信扫码登录/账号密码登录,或联系客服协助登录。
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