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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地税〔2006〕16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地税〔2006〕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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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11月16日
    责任编辑:tax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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