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1
生效日期: 2006-12-1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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