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30
生效日期: 2006-11-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培训中心,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6〕1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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