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7-12
生效日期: 2006-08-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南昌铁路局应向我省缴纳的货运印花税,仍按原体制向福州市晋安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鉴于南昌铁路局对货运凭证管理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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