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3-2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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