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3-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税收管理,按照省局提出的"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专项清查、部门协作"管理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客运车辆的征收管理 (一)公路客车1.企业所属的客运车辆的税收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查账征收,对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2.个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税收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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