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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国税发〔2007〕4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国税发〔200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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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市局于近期的调查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特别是出口供货企业为了调节税负,存在不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滞后开票、滞后销售、滞后申报问题比较突出。为严肃税法、规范管理,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请严格依法执行。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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