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3-2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市局于近期的调查中发现,部分纳税人特别是出口供货企业为了调节税负,存在不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滞后开票、滞后销售、滞后申报问题比较突出。为严肃税法、规范管理,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请严格依法执行。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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