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7
生效日期: 2007-03-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用人单位(纳税人):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06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0号)及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地税局、国家金库长沙中心支库《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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