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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1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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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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