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1-09
生效日期: 2007-01-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