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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7〕11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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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应要求在本辖区内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按照《通知》中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格式与纳税人签订相关的协议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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