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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7〕4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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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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