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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通国税函〔2007〕57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通国税函〔200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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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区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通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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