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7
生效日期: 2007-03-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区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通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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