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7
生效日期: 2007-03-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应要求在本辖区内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时,按照总局文件中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格式与纳税人签订相关的协议书,并按照总局文件中企业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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