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一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 (一)《规定》第五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仍按照《江西省国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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