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