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1
生效日期: 2007-03-1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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