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2
生效日期: 2007-03-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注税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按照执行。 一、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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