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2
生效日期: 2007-03-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关于旧厂房改造任务分解要求,现将国税部分有关旧厂房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回复如下: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改造、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因旧厂房改造、搬迁所取得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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