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8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纳税人向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江苏省的慈善总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凭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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