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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07〕33号
发文日期: 2007-03-13
生效日期: 2007-03-13
发文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13日
发文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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