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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4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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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税收票证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人员清理停用的车船使用税标志,收集汇总至县区级局票证主管部门,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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