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税收票证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人员清理停用的车船使用税标志,收集汇总至县区级局票证主管部门,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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