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3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3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行各地区(口岸)中心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6号)对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过程中税票开具、税款退库等问题的明确规定,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缴库工作中,各部门应加强配合,提高效率,确保车辆购置税的及时、足额、安全入库。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编辑:ld012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