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8
生效日期: 2007-03-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南京、扬州、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华扬液碳字〔200 7〕第5号),请求2006年度按税法允许的比例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6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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