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发第七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各主管局应对纳税人的科普单位的捐赠支出和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申报进行年度审核。请一并贯彻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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