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4月30日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第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被废止。
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6月26日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第三条中“主管税务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被废止。
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9月30日发布;2016年9月30日实施)部分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27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定额核定工作中,各区(县)国、地税局要密切协作,及时交换有关信息。要根据各地实际,联合开展对共管定期定额户的税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二、在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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