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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7〕34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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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27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定额核定工作中,各区(县)国、地税局要密切协作,及时交换有关信息。要根据各地实际,联合开展对共管定期定额户的税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二、在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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