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8
生效日期: 2007-03-2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穗财发〔2006〕122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后,在执行中仍有部分事项尚未明确的情况,为确保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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