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8
生效日期: 2007-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省公司及市、县公司的增值税实行“省公司汇总核算,市、县公司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税款,就地缴纳,年终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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